一文带你了解“失信”“限高”区别
失信
即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限高
即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限高”针对“没钱还”的被执行人。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法院就可以采取该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失信”门槛更高,针对“故意不还钱”的被执行人。除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失信”一般为2年,如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1-3年。
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当单位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同时也被限高;
但若单位符合失信条件,只能将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能将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结合“失信必限高”,即如果某单位被纳入失信名单,则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也会被限高。
限高侧重消费领域,限制被执行人的“挥霍”行为,主要包括限制被执行人采用特定交通方式出行,限制被执行人在购买不动产和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学、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方面的高消费行为。
失信侧重信用领域,在多个社会层面对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包括工作就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共11类150项惩戒措施,使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
被执行人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 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等。
失信必限高
违限则失信
最后,引用最高法一段顺口溜,超好记:
失信限高分不清,执行法官来道明。
限高针对没钱还,失信准入门槛高。
限高期限无限长,失信两年可延长。
违反限高会失信,纳入失信必限高。
如果单位被限高,单位老板必限高;
如果单位被失信,单位老板不买单。
失信限高有相似,启动解除有雷同。
若对二者有异议,申请复议来纠错!
作者介绍
耿海霞律师,执业领域:并购重组、私募股权基金、企业融资、股权激励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等。耿律师擅长于新型资本市场业务,成功为多家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私募债发行及股权激励提供法律服务;在公司尽职调查及企业融资方面有丰富的经验,曾担任多家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与投资方面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私募股权基金机构的设计、基金相关协议的起草、风险资本投资和退出等方面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扫码添加